八哥中文网 > 我的红警在晚清 > 第140章:皇族内阁(上)

第140章:皇族内阁(上)

作者:火炮爱好者返回目录加入书签推荐本书
八哥中文网 www.bgzw.com,最快更新我的红警在晚清 !

    第140章:皇族内阁(上)

    转眼到五月一日,迫于压力的载沣,不得不成立一个内阁。经过几天的商议后,载沣等王爷们终于在5月8日这一天,宣布皇族内阁正式成立。

    当何富知道这个皇族内阁的消息后,已经是三天的中午时分。

    清朝责任内阁又称皇族内阁、庆亲王内阁,成立于清朝宣统三年四月初十(1911年5月8日),结束于同年的九月十一日(11月1日)。

    是华夏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内阁,由庆亲王奕劻组阁。当年清政府宣布废除军机处,实行内阁制,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和诸大臣。

    然而由于内阁成员中皇族过多,时人讥之为“皇族内阁”。庆亲王内阁成立之日暨宣统三年(1911年5月8日),清廷还颁布《内阁官制》和《内阁办事暂行章程》。

    由于庆亲王内阁为华夏国历史上之始创,所以清政府宣称为慎重起见,未实行新《内阁官制》,仅是根据《内阁办事暂行章程》成立。而军事上的所有问题,也不由内阁总理大臣负责,而是由军咨府大臣载涛负责。

    内外政策

    晚清责任内阁,是清廷对诸多繁杂的预备立宪事宜,进行集中规划的总枢纽。是“专为指定全国行政方针,统一各部行政事务而设” 的全国性行政中枢。

    虽然在责任内阁的运行过程中,国务大臣有逃避责任的现象,但是,奕劻等国务大臣对其责任的明确,也还是作出了一定的努力。

    从其运行来看,责任内阁刚一成立,就对其国务大臣的责任,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,接着又对国务大臣的权限,进行了统一的划归。

    其一,内阁明确规定了,各国务大臣皆应负同等责任,不得再如之前军机大臣那样,遇事则相互推卸,出了问题就将其责任归于君主,而是共同辅弼皇帝,担负责任。

    更为重要的是,内阁还规定,各大臣除了临时被清廷所派遣及奉旨请假外,都得按期到阁列议,以便尽快筹划预备立宪各项繁重的事宜。

    其二,内阁立即对国务大臣的人事权,限进行了划归。奕劻等国务大臣刚上任不久,便立即“连次到阁筹议人手,应办各政已渐具端倪” 。

    为了明确国务大臣的权职,奕劻等要求拟订分权办事规则,将所有逐日应办之事分门别类的进行筹划。

    奕劻等对人事分权规则的具体事宜,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。同时,奕劻在主持政事堂拟定的新章程中还提出,嗣后凡颁行各项法令,如国务大臣有不赞成者,仅允许不认署名,“否则即或请假出差,事后仍须补署”。

    内阁法制院及内阁办事处

    责任内阁的结构是过渡性的,为了完善内阁结构,奕劻等大臣便参照日本内阁附设法制、统计等局,从而拟定了内阁法制院官制。

    宣统三年(1911年)6月23日设置了隶属于内阁的法制院,以及内阁承宣厅、叙官、制诰、统计、印铸各局。并裁撤了旧有的宪政编查馆、吏部、中书科以及稽察钦奉上谕的事务处、批本处等机构。法制院成立后,奕劻又对法制院法律、法令等文件的拟定范围,以及查核范围进行了统一的规划。

    奕劻指出:为了进一步筹划预备立宪,所有法令均须改定办法,“或向无定例应行新定办法者,不惟名定章程颁列条款之件应属法令范围” ,而且以捐奏或附片具陈的文件亦应包括在法令范围之内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法制院除了撰拟不属于各部主管的法律、法令外,还得对各部所拟属于法令的条文等进行审查、复核、具奏,然后再经总协理大臣查核分别议奏施行 。

    如有不符合统一法制之义的文件,则还须再行咨送各部院衙门。内阁法制院成立后,便立即开始了对各项官规、法律、法规等文件的拟定任务,如筹拟行政审判院院章、新内外官制等。

    由于“资政院为国会基础,国会为宪政机关”,所以筹办本年资政院第二次会议也就成了责任内阁的一项重要事宜。

    责任内阁成立后,各国务大臣,便紧接着筹设了一个统一性的中央办事机构,将政事堂作为内阁的专门议事场所。

    奕劻等阁臣对于内阁议事处地点的选定,曾进行了较为慎重的规划。内阁议事处成立后,内阁又在旧有的内阁处暂设了内阁收文处,将所有京外各衙门电咨的文件,进行了统一的汇归。

    如明确规定,凡是有关承宣厅及制诰局、叙官、统计、印铸各局的事项,“自六月初一日起统投内阁收文处,凡关于法制专项” 则投交与法制院。

    改革京外官制

    京外官制是较内官制更为繁杂的事宜,是清廷预备立宪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。为了加强对地方上的有效管理,责任内阁成立后,便紧接着对京外官制的改革进行了筹划,如筹设各省审判厅及审计处等机构。

    奕劻等阁臣议决,要求在颁行官制前后奏请发表行政审判院法,以重裁判法权。宣统三年(1911年)7月27日,内阁就“饬法制院赶紧核订”行政审判院法。

    宣统三年(1911年)8月23日,奕劻等阁臣又上奏清廷,要求各部应遵照修正后的清单于该年内如期颁布行政审判院法,并设立行政审判院,以重法制而谋统一。

    奕劻等阁臣奏称,按照各国通例,各项行政审判事件皆以法令分别指定,而此项事件又只有当法令著有明文,并定有办法者起诉之时,方才有所遵循,审判之时亦才有所依据。

    此外,审计院也是内阁加强对地方上管理的重要事宜。作为专门掌管京外各衙门出入款项,核定、报销虚实的重要机构,审计院在加强地方经济管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。为此,内阁奏称,必先厘定地方官制,裁汰府城首县,“以期官无冗滥,事无旷废” ,在国务大臣的努力下,致使责任内阁夭折之前,审计院的规模已初具。

    如审计院设院长一人,副院长一人,均为特简,谘议官无定额,参议官为十人。院内共分四股,每股设股长及佥事各缺,缺又分为三等,录事为二十缺,均为委任。并拟将院长改为总裁,佥事拟改为会计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