换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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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人都说,伸手不打笑脸人。说话温声和气的,就算真有几分自私,轻言细语的讲,人家也会体谅你。发生了不愉快,下次打律师的电话,她还是会接的。

    为了事情能得到更和谐的解决,我主动说:“今天是主日,我在教会里还为你做了祷告,我也想明白了一件事。我这个案子的事呢,可能也不能怪你。要怪的话只能怪实习律师,因为当初是跟他沟通的,他没有给我任何的风险提示,跟我说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将来烧给我的母亲,由此才开始进行这个官司。而案子到了你手上,你是因为前面的律师打不下去了,你为了担责任,而接下这个案子。对吧。以你平常的一个资质水平,完全可以选择接你想接的案子。但是这个案子是在他打不下去的情况,可以说利润不高,路途又遥远,很折腾人,但是你不计较这些,出于作为领导的责任心而接了我这个案子。能过来打就已经很不错了,对吧。也就是说你平时的资质,资历,完全可以接到更轻松更赚钱的案子,对吧。”

    这回,她听了非常的舒服,也深表认同。对的,是我跟之前那个实习律师之间的事儿,不关她的事儿。实习律师确实是没有给到我必要的提示,确实去湖州九八调取病志也失败了对吧,确实也有很多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对吧,但是呢,这跟后面换了的律师有啥关系呢?又不是她做的不对,对吧?

    这就是站在她的角度思考问题。因为她是把她的责任从接下案子的那一刻才开始算起的。在她接这个案子之前发生的情况,不是她经手的部分,她也不可能把前面的人的失职给包揽下来,更不可能把前面的人错漏由她来承担。等于就是说,这个案子是分两截的。从她接了以后,前面那一截,就不会再考虑我的利益了。至于之前是怎么沟通的,也没有必要再提了。这个案子的重点在哪里,就是风险提示。案子初期,律师和当事人如何沟通非常重要。前期沟通完全决定了要不要打这个官司。我想,如果最先来跟我谈这个案子,直接说这个案子差旅费可能最少需要四万,代理费可能最少需要六万。那么我当时的情况,有条件就打,没有条件就不打,不至于后面出现那么多的问题,如果律师给到提示,这个案子可能会出现鉴定比较困难的问题,可能前期交了钱,后续还要很多地方需要交钱。那么我一下子就能懂了。从一开始就不会打这个官司。后面出现的所有的症结都在于这个。这个官司其实根本就不适合打的。现在决定不打了,是一种终结,一种解脱。

    如果同一个律所的律师,同时接了一个案子,却并不看成一个整体的服务行为,各自推卸掉不属于自己经办的那部分,那么整个官司就更难打了,各自没有相互的担待。嫌钱赚的少,不符合自己的资质。这样的官司打到一半,对手没有被打倒,律师自己已经诸多不满了。你看吧,这么大老远的跑来,也没有多加钱,跑的不甘心啊。

    一出问题,反正都是外边的问题,别人的问题,按照合同上,你能挑出毛病说我违规了吗?

    在律师接这个官司的第一天,也可以说还没接手,准备接手的时候,我就已经发了很长的录音给她了。讲了在之前我和实习律师如何协商这个案子的事情,从一开始就告诉她了,她是知道的,后面呢,她怎么可能不知道,不清楚呢。